民法中下列哪一情形属于可变更、可撤销的民事行为?

民法中下列哪一情形属于可变更、可撤销的民事行为?

问题:

[单选] 民法中下列哪一情形属于可变更、可撤销的民事行为?

A . 甲乙双方明知买卖走私文物的行为
B . 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戒指赠与他人
C . 手机卖家误将价值5500元的手机当成550元的手机出售给顾客
D . 钱某是资深股民,在仔细研究了某网络公司的经营状况、财务状况后,以每股2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的股份5000股,但第二天该公司的股票却跌至每股5元

参考答案:C

参考解析:

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59条第1项、《合同法》第54条第1项的规定可知,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为可变更、可撤销的民事行为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58条的规定可知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-般无效;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。A项所述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,因此属无效的民事行为;B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甲实施的合同行为无效,B项错误;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、对方当事人、标的物的品种、质量、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,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,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。C项中手机卖家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行为,是可变更、可撤销的民事行为;D项钱某的行为是自愿承担市场风险的民事行为,不存在可撤销、可变更的情形。故本题答案选C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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